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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
发布时间: 2014-07-02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申请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含中文译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申请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申请表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三、申请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四、对于申请出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电子申请表转报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五、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并进行国际核查,核查无误经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
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国际核查无时限要求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 65198069 65197389
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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